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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垃圾源头分类的两个前提(二)

2021.01.29

垃圾分类行为管控城市居民垃圾分类意识薄弱积习难改垃圾源头分类推行不力根源在于对居民垃圾分类行为缺乏有效的管控机制。与工业废水与城市生活污水等具有固定排放点可以在小范围内集中排放的污染源不同城市居民完全可以在大范围内对生活垃圾进行分散排放。特别是在实施垃圾定点定时投放付费投放的情况下偷排偷放不可避免从而难以对城市居民的垃圾处理行为实施精准的监测与管控。瑞典政府曾经尝试过在垃圾收集点设立监督员实地引导逐一检查并对顶风作案者予以处罚。这一举措遭到了民众的大力反对最终以失败告终而将垃圾分类的观念内化为全民共同的行为准则却花费了一代人的努力付出了巨大的时间成本。这对目前尝试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中国而言显然不具有借鉴意义。在上海杭州等人口密度较高的大城市居民在家要准备4种垃圾袋并进行垃圾定点分别投放且规定的投放时间恰好是大多数人上班的时间这其实不是一种很好的体验。特别是在非投放时间社区的垃圾箱被撤走居民找不到投放点自然会把垃圾扔在路边遍地都是。至于全民监控人脸识别甚至是抓违章者罚款政府也没有必要去支付高昂的监督成本。特别是当前中国垃圾分类设施的齐备程度城市居民的环境守法程度以及政府的环境执法力度远不如西方国家若一味地依靠强制执法可能面临普遍违法而难以收拾的尴尬境地。由此看来即使政府努力打造出垃圾处理的产业链要指望城市居民做好垃圾分类也是一项无法回避的艰巨任务。推行垃圾源头分类许多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并不可取因为平房区别墅区胡同区的管理条件与楼房区基本不一样。如在新西兰对纸皮类和塑料玻璃金属类等可回收垃圾约定为每两周收取一次居民将两周内产生的可回收垃圾按要求集中装在一个带轮子的垃圾箱里对不可回收垃圾约定为每周收取一次要求居民必须在超市统一购买指定颜色的塑料袋将垃圾入内扎好装在一个带轮子的垃圾箱里对废弃沙发废旧电器等大垃圾则每年集中收取。三类垃圾要按规定时间放在家门口由垃圾处理公司开车来收取。这类国家单家独院的居住方式决定了容易对居民的垃圾处理行为实施监管因而垃圾源头分类的推行效果较好。中国多数大中城市楼房区的容积率普遍偏高居住密度偏大居民区空间位置有限这不仅决定了垃圾分类后物流输出系统周转速度要比西方国家快也决定了要对每户居民的垃圾处理行为实施监管是不可能的。有人提出推行垃圾源头分类可参照超市停止使用免费塑料袋的做法。实际上这两者不可相提并论。超市是停止使用免费塑料袋的执行主体居民作为消费者在可选择的框架内接受一定的环保行为规范如居民可以选择不去超市购物,不然就得自备购物袋。但是居民却是垃圾分类的执行主体其行为受到自主意识的支配。那么,如何设置一个可选择的框架规范居民的环保行为就是一个值得探究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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